
庄牧提出讨论的第三个前提(问题)“加爾文神學所強調的神之主權,與亞米念派所強調的人之責任,是不相容的嗎?” 庄牧最后的回答是“可以相容”,但庄牧是如何得到这个结论的呢? 他的思路是这样的:先是给加尔文派和亚米念派各带个帽子,“加爾文派強調神的絕對主權;而亞米念派則強調人的自由意志與責任。”然后认定从逻辑上 “神的絕對主權”和“的自由意志與責任”是矛盾的,然后指出所谓的两个关键问题:
- 圣经启示的重点:庄牧认为“神是否事先預定了一些人要滅亡?”、“神是否預定一個人一生所遭遇的每一個細節?”不是圣经启示的重点,圣经不曾直接表达过“神能預定一切”。
- 逻辑在这个问题上是否适用:显然庄牧认为逻辑不能解决这个矛盾。
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庄牧认为为了要同时接受“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此时应该抛弃所谓的希腊式逻辑,用希伯来式或中国式的思维来解决这个难题。
回应:我还是要重复我的立场,关于加尔文救恩论中对“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的描述完全可以回到圣经中去重新反思,当然少不了得用庄牧所推崇的“历史文法”释经原则了。既然庄牧开篇已经明言:“我不準備對這個已經爭吵400多年的神學議題,再提出我個人的淺見。因為我個人既不可能有超越前人的新見解,也解不開這個死結,反而會使問題失去焦點”,我下面就尽量避免全面阐述在改革宗神学中如何理解所谓“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面对这个圣经中的奥秘等等,但我要指出庄牧的这种论证方式本身存在着缺陷,而且也无法达到他试图要达到的目的。
庄牧的这种论证方式本身的矛盾:
庄牧既然已经“不準備對這個已經爭吵400多年的神學議題,再提出我個人的淺見”,那么这里一开始对两种救恩论贴的标签“加爾文派強調神的絕對主權;而亞米念派則強調人的自由意志與責任”,后来从释经的角度认为至于“神是否事先預定了一些人要滅亡?”、“神是否預定一個人一生所遭遇的每一個細節?”等根本不是圣经启示的重点,圣经也不曾直接表达过“神能預定一切”,这些到底是属于“前人的见解”呢?还是庄牧 “超越前人的新見解”呢?虽然庄牧知道那两派的人都说“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並沒有衝突”,但庄牧认定还是有冲突,就因为双方吵了400年?按照庄牧的逻辑(不管是希腊的,希伯来的还是我们中国的),只要加尔文派和亚米念派的意见不一致,“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就一定是相互冲突的。人家不是已经说是不冲突了吗?看来是庄牧自己认为“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一定冲突,是庄牧自己在逻辑上不能同时接受“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庄牧在这里到底是想说服谁呢?大概是要说服自己或在此问题上与自己一样认为“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一定是相互冲突的那些人,套用文章开始的三种人,应该是那些所谓的“中间派”吧。
庄牧是如何说服自己的呢?他先告诉读者:“神是否事先預定了一些人要滅亡?”、“神是否預定一個人一生所遭遇的每一個細節?”等根本不是圣经启示的重点,圣经也不曾直接表达过“神能預定一切”,而且这些结论是庄牧在没有任何系统神学的框架,独立运用“历史文法”释经原则解经后得出的结论,既然如此,加尔文派的各位还不赶快悔改,还等什么。难道人真的可以不带任何神学立场地运用“历史文法”释经原则去解经?连庄牧的老师奧斯邦(Grant Osborne)都在讲“The Hermeneutical Spiral”,也就是说我们要在这个释经循环中不断地修正我们的前提立场,逐渐靠近“作者原意(Author-Intention)”,那么庄牧要不要也反思一下自己在解经时的立场是什么?受到哪种系统神学的影响?
庄牧用William Carey的例子来说明他运用“历史文法”释经原则解经后得出的结论,“神没有预定一切”。因为William Carey“在深思之後,寫了一篇論文,強調人有責任去回應神的呼召,完成大使命”。但有趣的是William Carey本人就是一个坚持TULIP的加尔文主义者,为什么一个坚持TULIP的加尔文主义者也可以成为“近代宣教之父”?正因为William Carey坚定地相信上帝在永恒中预定拣选了人得救,而且也预定了人得救的途径,那就是通过听上帝所差遣的传道人所宣讲的上帝恩惠的福音,同时上帝还确保了传福音的果效,就是一定有人会通过听福音被上帝拯救,这就是William Carey在印度扎根宣教数十年的动力。至于那位给William Carey泼冷水的老牧师,那是因为他错误地理解了预定论,不知道上帝不但上帝预定人得救而且预定了人得救的途径,所以这位老牧师误解,误用了改革宗的救恩论。再好的理论被误用,一定会带来糟糕的后果,但这不能归罪于被误用了的改革宗的救恩论。
更有趣的是下面这句:“人的邏輯能否解決有關“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之間的矛盾?如果你認為能夠,你就只能在加爾文派與亞米念派兩者之間,作“非此即彼”(either/or)的選擇。”为了使这句话在逻辑上成立,用庄牧的话说是不得不作非此即彼的选择,庄牧还必须肯定以下几个逻辑前提:(1)在人的逻辑中“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之间是矛盾的(不能共存,处于对立的两极);(2)而且加尔文派只讲神的主权,亚米念派只讲人的责任;所以当人认为可以运用人的逻辑去解决这个矛盾时,人就不可避免地滑入其中的一极,要么成为加尔文派,要么成为亚米念派,没有中间地带,这就是 “非此即彼”(either/or)的意思。(必须要说明的是以上的逻辑前提根本不成立,但为了“铁磨铁”可以继续,我暂且接受这些逻辑前提,)但庄牧随后推崇的几位采取“兼容並蓄”(both and)立场的“名重一時的學者如卡森、穆和奧斯邦”分别正是不折不扣的加尔文派和亚米念派,这是庄牧自己在上文中确认过的;也就是说加尔文派的人不是只讲神的主权或亚米念派不是只讲人的责任,庄牧在此已经不自觉地自相矛盾了。
庄牧提出的解决所谓“非此即彼”的死胡同的建议是什么呢? 简单说,就是因为希腊式的逻辑思维面对这些问题不好使,所以应该使用别的逻辑思维方式,比如是希伯来或中国式的思维方式。虽然这个建议本身的逻辑性就很强,庄牧正在很逻辑地告诉我们不要用逻辑思维。当然我可以理解庄牧要表达的是:面对救恩论中的“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这个难题,以希腊式逻辑作为工具的系统神学无能为力,我们要在这个问题上放弃系统神学的方法,用希伯来或中国式的思维方式来表达。庄牧在这篇文章中没有解释如何运用中国式的思维方式,但在这里提到了,即“此外,中国人的「阴阳」概念,也可能是另外一个选项。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中国人传统的「阴阳」概念,强调阴中有阳(黑中有白点)、阳中有阴(白中有黑点),而且阳盛阴衰与阴盛阳衰循环不已。这是另外一种处理两极化思想的方式”不过庄牧的建议能达到他的目的,即放弃系统神学的方法,用希伯来或中国式的思维方式来解决“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之间的矛盾吗?倘若真的如庄牧所言换一种表达方式(paradigm),这个“矛盾”就消失了?这个“矛盾”到底是真实存在的事实,还是不过是我们头脑中的假象?倘若这个“矛盾”到底是真实存在的事实,不管用什么表达方式(paradigm),能够达到的效果也仅仅是:在现在这付眼镜里某个物体不如以前那付眼镜里看得清楚,就高兴地说那个物体不存在了,这岂不是自欺欺人!
倘若这个“矛盾”只不过是我们头脑中的假象,我们当然可以说这是我们堕落后的理性被扭曲后造成的,那需要的不是换表达方式(paradigm),而是找出使产生我们视觉假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用神学化的术语讲,就是找出自己对“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的认识中,有哪些自己没有意识到的前提或概念是不符合圣经的,然后我们需要丢掉的不是丢掉系统神学的方法,而是我们头脑中那些不符合圣经的前提或概念!
我要声明我绝对承认人的逻辑是有限的,上帝绝对高过逻辑,我们也绝不可能用人的逻辑参透上帝的奥秘。但系统神学中哪一条教义Trinity, Incarnation, even Lord’s Supper走道底你会不遇到奥秘的?莫非一遇到奥秘就要像庄牧所建议地“循环”或者“阴阳”一把?显然没有必要,尼西亚,迦克顿就是例子。那么神学探讨中正确的逻辑应当是怎样的? 我想应当是“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上帝的;唯有显明的事是永远属于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申29:29)一方面我们不应该好奇地去寻求上帝那些隐秘的事,即在圣经中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另一方面,我们也绝不可以忽略任何在圣经中明确教导的话题。这就是尼西亚,迦克顿等大公会议的逻辑。
“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 之所以会在我们头脑中产生矛盾,很多程度上跟我们对矛盾,吊诡,奥秘等的定义错误有关,我不打算在这篇回应中详细论述,因为我担心那会,用庄牧的话说“會使問題失去焦點”,但我还是提其中一点:当我们说在人的逻辑中“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之间是矛盾的(不能共存,处于对立的两极)时,我们已经把“神的主权”和“人的责任”原本不在一个层面的东西放在同一个层面来讨论,所以才会有这样的思维“神如果以他的主權預定了一切,那麼人的選擇就受到很大的局限,自由意志也就沒有發揮的空間。反之,人如果還能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地作出選擇,那是否就表示神並沒有預定一切?”恰恰相反,只有在上帝绝对的主权下,人出于自由意志的选择才能存在。如果说你的逻辑还是想不通的话,这就只能说明,你是在要一种不在上帝绝对主权之下的自由意志,但圣经告诉我们,这种自由意志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
总结我对庄牧的第三个前提的回应,那就是:庄牧的这种论证方式本身存在着缺陷,而且也无法达到他试图要达到的目的。
我也注意到以上的回应主要表达了我对庄牧对围绕TULIP所表现出的偏颇立场,他自相矛盾的论证方式的回应,比较负面,并没有正面回应庄牧所描述的国内教会令人担心的分裂现象,我想对此现象作回应同样很重要。请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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